家父母資格

主要照顧者之專業資格條件:

具衛福部訂頒之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」第六~九條所定兒童福利專業員資格。

 

第6條:

保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
  1.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、家政、護理、兒童及少年福利、社會工作、心理、輔導、教育、犯罪防治、社會福利、性別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者。
  2.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,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:
    (一)各類教師教育學程。
    (二)前款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。
    (三)保育人員專業訓練。
  3.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,擔任助理保育人員三年以上者。
  4. 普通考試、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、社會工作職系及格,或具社會行政、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。

 

第7條:

助理保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
  1.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、家政、護理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者。
  2.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,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:
    (一)前條第一款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。
    (二)保育人員專業訓練。
  3. 具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機構照顧工作經驗者。
  4. 初等考試、相當初等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
    作職系及格者。

 

第8條:

生活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
  1. 專科以上學校家政、護理、兒童及少年福利、社會工作、心理、輔導、教育、特殊教育、犯罪防治、社會福利、性別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者。
  2.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,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:
    (一)各類教師教育學程。
    (二)前款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。
    (三)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。
  3.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,擔任助理生活輔導人員三年以上者。
  4. 普通考試、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、社會工作職系及格,或具社會行政、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。

 

第9條:

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
  1.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家政、護理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者。
  2.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,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:
    (一)前條第一款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。
    (二)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。
  3. 具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機構照顧工作經驗者。

 

備註:

  • 高中或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且未有安置機構專業人員證照者,必須於工作起2年內,參加社會局主辦之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課程」,並獲得保育員/生輔員之證照。若2年內無法獲得證照,則無法繼續聘任此職位。
  • 配偶不需要專業資格。

二、信仰與理念:

  1. 重生得救,在固定教會聚會一年以上之基督徒。
  2. 認同聖經中家庭婚姻與兩性的真理教義,並願以此精神服務院童。
  3. 認同本家園工作理念有團隊事奉精神者。
  4. 對兒少安置機構具負擔及願意盡心盡力為院童謀福之人才。

 

三、家父母年齡:

25-55歲。超過55歲者,由聘任委員們評估。
 

四、自身孩子同住於院方人數:

2名孩子以下(含2名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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